合肥市拥军优属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时完成转业干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不得拒收。对有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安置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补偿标准,一般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按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5—6倍缴纳。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