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其所在单位在安排工种、班次等方面应给予照顾;对按规定探亲的,应安排假期、报销路费,其原有工资、福利等不得扣减。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