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三章 行政与教学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民办中小学的学生完成学业,经考试合格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