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并定期检查、考核。

受委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规范操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