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管理中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他人提供担保;

(二)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购买国债;

(三)购买企业债券;

(四)进行任何方式的委托理财。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