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因种子质量问题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赔偿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可按该农作物在本乡镇前三年的平均产量减去实际产量并比照相同品种当年产地收购价计算,无法确定前三年平均产量的,按当年该农作物在本乡镇的实际平均产量并比照相同品种当年产地收购价计算。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