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章 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第十三条已废止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省级审定。经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为科技成果,其奖励办法,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