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第十一条已废止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按照《种子法》第八条规定执行。禁止私自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因科研、开发利用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损毁、非法转让、丢弃人工创造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