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分布情况,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保护区、保护地。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使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