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六章 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组织领导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发现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相关执法部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