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建筑物顶部和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不得搭置建筑物以及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主次干道两侧住宅需要封闭阳台的,应当安全、整洁。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的窗栏、空调室外机、遮阳棚,应当安全、整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