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建筑物顶部和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侧,不得搭置建筑物以及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

主次干道两侧住宅需要封闭阳台的,应当安全、整洁。

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的窗栏、空调室外机、遮阳棚,应当安全、整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