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主次干道两侧主要公共建筑物,应当按照本市城市照明规划的要求,设置安全、节能、环保、美观的景观照明设施。主次干道两侧的新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按照规定开启,并保持设施功能完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