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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第十条
有效
科协及所属科学技术团体的经费、资产和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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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