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批准第二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财经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经过审议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