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的审查批准第二十二条有效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调整方案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财经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调整方案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调整方案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将修改调整方案的议案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应当先表决修改调整方案的议案,再就关于调整方案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