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本市用能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运用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节能知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