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第五十五条有效本市推进能源价格改革,实行有利于节能的能源价格政策。本市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推行可中断负荷补偿电价等政策;逐步扩大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并实行分时核定最大需量。本市鼓励电力企业与用户运用协议避峰等措施限制高峰期电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本市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别,推行差别电价政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