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四十八条有效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分析能耗情况,挖掘节能潜力。重点用能单位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的报告,应当由依法取得资格的节能监测机构出具,并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