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本市采取综合措施,鼓励开发、生产、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节能环保型车辆、船舶和新能源汽车,鼓励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示范推广。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