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准确记录和汇总能源计量原始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完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