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根据国家发布的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目录,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发布本市的淘汰目录。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