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