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节能工作情况,监督、协调、推动节能工作,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