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七章 营商环境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行政体制、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的改革创新,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会同国家有关驻津管理机构,根据自贸试验区的实际需要,研究提出推进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措施,争取国家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