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市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制定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的培养培训规划,纳入全市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