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职业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职业培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职业培训机构自主确定,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