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其直属的文物管理中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工商、水利、园林、宗教、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