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