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