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