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监督管理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