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应当作为项目立项、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的文件材料。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