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第十一条已修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无可行性研究的在初步设计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报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地震小区划工作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施,结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