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涂改、损毁保护标志的,由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