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监督管理和纠纷预防处置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民政、工商、审计、质监、税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