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第二十八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将服务项目、价格等信息进行公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