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聘用未在本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的人员,或者其他不具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执业活动;不得使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执业活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可以根据诊治的情况和需要,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一般的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雇佣人员或者使用其他形式诱导患者就医;不得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不得实施违反诊疗规范的诊断和治疗;不得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