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寺院举办教职人员学经班,应当有明确的办学宗旨、课程规划、相关制度和办学经费。不具备办班条件的寺院,其教职人员可以由当地佛学院培训。经依法认定的活佛,由当地佛学院或者送国家、省佛学院培训。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