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寺院举办教职人员学经班,应当由民主管理委员会报寺院管理机构审核,由寺院管理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学经班的经师应当报自治州经师评审委员会同意。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