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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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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已修改

寺院举办教职人员学经班,应当由民主管理委员会报寺院管理机构审核,由寺院管理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学经班的经师应当报自治州经师评审委员会同意。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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