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寺院教职人员跨地区和出国(境)从事宗教活动的,本人应当向民主管理委员会申请,由民主管理委员会报寺院管理机构审核,寺院管理机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