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统筹、优化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与居住区建设、综合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