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