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的回收网点、交易市场和分拣中心。

鼓励大型超市、商场等设置再生资源集中回收站点。鼓励经营者利用销售配送网络,建立逆向物流回收渠道。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