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城乡居住区配建商业服务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配建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