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绿化第二十八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不得擅自砍伐、迁移树木。因建设需要砍伐、移栽的,由建设单位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古树名木由当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和保护设施,严禁砍伐和迁移。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