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大理市城市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5%,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0平方米。县城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绿地率不低于25%,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8平方米。建制镇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0%,绿地率不低于15%,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5平方米。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