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和风景林地的建设和管理。

单位的庭院绿化由单位负责。新区和旧城改造区的绿化,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交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管护。

鼓励居民绿化庭院,提倡单位、个人认建认养公共绿地。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