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的公益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因重大建设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