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文化、体育等部门或者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技能竞赛等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按照所在岗位标准发放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工作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在校就读的,学校应当保留学籍,并提供适当的补助。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城乡公共健身场所配置适合残疾人锻炼的健身器材。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