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房地产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和附图、附件要求开发经营。新建居住区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