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使用房地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产转让合同登记备案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缴纳相关税费。
有户口登记的住宅应当办理原住户的户口迁移手续,并在合同文本中明确约定。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转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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